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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公職誠信能否世代傳承?高雄政治家族接班爭議再掀民代品德與政黨提名制度檢驗】 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陳苗生/綜合報導】
『從黃芳仁、黃紹庭到黃鈺婷 司法紀錄、政治責任與地方派系文化 考驗國民黨提名透明度及公共信任』

隨著2026年九合一地方選舉進入最後階段,高雄市議員選舉除了候選人政見、基層服務及政黨競爭之外,地方政治家族的世代接班現象,也再次成為值得公共討論的議題。尤其當政治人物及其親屬曾涉及司法案件、資格爭議或職務經歷疑義時,政黨究竟應如何進行提名審查?選民又應如何區分個人責任、家族背景與公共服務能力?

高雄市第八選區涵蓋前金、新興、苓雅三區,長期存在政黨組織、地方服務網絡及既有政治人脈相互交織的選舉結構。此次選戰中,黃芳仁、黃紹庭及黃鈺婷之間的家族關係,以及相關歷史爭議,提供了一個檢視地方民主制度的重要案例。

然而,公共監督不能只停留在家族姓氏,更不能把未經證實的指控當成定論。真正值得追問的是:政黨是否建立一致的候選人審查標準?政治人物是否充分揭露自身經歷?面對司法紀錄及社會質疑,相關人士是否願意提出具體說明?

一、民意代表不只是選舉勝負 更肩負公共信任與社會責任

民意代表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工作範圍包括審查預算、監督行政機關、制定地方自治法規,以及反映民眾需求。這些職權直接涉及公共資源分配,因此社會對民意代表的期待,自然不應只限於是否熟悉地方事務、能否協助選民陳情。

誠實申報、依法行使職權、避免利益衝突、尊重司法制度與維護公共財產,都是評估公職人員的重要面向。在民主制度下,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有所不同。司法判決處理的是具體犯罪事實與法律效果;政治責任則涉及當事人是否充分說明事件、是否採取補救措施,以及政黨是否依照公開而一致的標準處理。

同樣重要的是,政治人物的家人不應僅因血緣關係便承擔他人的法律責任。每一位參選人都應依自身行為、資格、政策主張與公共服務紀錄接受檢驗。

二、黃紹庭助理費案定讞 公款使用與民代廉潔標準成為核心問題

《圖 /在相關爭議中黃紹庭的助理費案件已有明確司法結果 與其他尚待查證的歷史指控不同》

根據2026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及媒體報導,黃紹庭因利用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共約新臺幣1,455萬元,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並因此遭解除議員職務。

依高雄高分院判決,黃紹庭另須向公庫支付20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7場法治教育課程。法院亦審酌其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等情形,維持緩刑宣告。此案值得深入討論的,不只是金額多寡,而是民意代表對公款管理的責任。

《圖 /議員助理補助費來自公共預算,目的在於支持議員聘用助理、處理問政及服務選民。若以不實申報方式取得款項,即使部分資金最終用於服務處,也不能取代依法核銷與誠實申報的義務》

法院判決亦反映出刑事制度中的不同考量:一方面,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行為予以處罰;另一方面,也依照認罪、返還所得及相關法定減刑條件,決定具體刑度與緩刑安排。

因此,公共討論應同時尊重法院已確定的犯罪認定,以及判決對量刑與更生機會的完整考量。對國民黨而言,此案更涉及黨紀制度能否在司法判決後明確運作。政黨不僅需要表達尊重司法,也應說明相關黨紀處分、提名審查及防止類似案件再發生的具體機制。

三、黃芳仁歷史賄選爭議 應以判決與正式紀錄釐清責任

《使用者提供的資料提及黃芳仁曾涉及2002年前後地方選舉買票 以及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相關議長賄選事件》

然而,涉及不同年度、不同選舉及不同當事人的案件,必須分別確認偵查結果、起訴事實、判決內容與是否確定,不能僅憑歷史報導中的「涉案」或「遭指控」,便直接認定當事人犯罪。尤其是每票500元的指控、黃芳仁在各案中的具體身分,以及案件最終法律結果,仍需要原始司法文書支持。這也是地方政治歷史報導最容易出現的問題:過去的新聞標題可能多年後仍在網路流傳,但當事人的司法結果、責任程度及後續處理,卻未必同時被完整呈現。

政治人物有義務回應具體而合理的公共質疑,新聞媒體則有責任確保歷史資料不因反覆引用而變成未經證實的定論。

四、黃鈺婷參選與教職爭議 學歷、職稱及個人責任應分開檢驗

黃鈺婷的參選問題,則涉及政治家族接班與個人資格兩個不同層次。首先,親屬曾擔任民意代表,並不構成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參選的理由。民主選舉保障符合資格的公民參政,選民也有權獨立評估每位候選人。

《圖 /其次博士學歷、助教、講師、助理教授及教授  分別涉及不同的學位或職務資格 不能混為一談》

如果候選人對外使用的學經歷介紹引起疑問,合理的查證方式,是比對其正式學位證明、任教機構、聘任期間及實際職稱。若未發現不實資料,就不應將學術經歷疑義直接定性為「假教職」。

同時,政黨有必要公開說明候選人的提名或報備程序,尤其在同一選區存在多位同黨或同政治陣營參選人時,更應釐清正式提名、徵召、報備參選與自行登記之間的差異。這些制度問題可以接受嚴格監督,但不能因候選人的父親或兄長曾有司法爭議,就推定她本人存在相同問題。

五、政治家族接班文化 地方服務優勢與制度公平如何取得平衡?

《圖 /AI示意生成圖》

高雄地方政治長期存在以家族、地方社團、服務處及人際網絡累積政治支持的現象。這類政治資源可能提供選民熟悉的服務管道,也可能讓新進政治工作者面臨較高的競爭門檻。家族政治本身並不等同違法,真正值得觀察的是資源如何取得、是否公平使用,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例如,原有服務處的人員、地方組織及政治資源是否轉移給親屬參選?政黨對具有家族政治背景的參選人,是否適用與其他人相同的提名條件?候選人是否能提出獨立於家族政治資歷之外的政見與公共服務紀錄?

如果政黨能夠公開說明提名規則、審查紀錄及相關決策依據,便有助於降低外界對派系運作的疑慮。反之,若提名決策缺乏透明程序,即使未違反法律,也容易引發對黨內公平性及公共問責的討論。

這項制度檢驗不應只針對國民黨。任何政黨,只要存在政治家族接班、地方派系資源分配或提名資格爭議,都應接受相同標準的檢視。

六、政黨清廉形象不能只靠口號 制度透明才是公共信任的基礎

《圖 /2026年高雄市長及市議員選舉同時進行 地方議員候選人爭議 難免成為各政黨競選過程中公共討論議題》

地方政治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政治人物是否出身家族,而是選舉競爭是否公平、公共資源是否受到妥善監督,以及政治責任是否能夠清楚歸屬個人。不過個別候選人或其親屬的司法案件,並不能直接證明市長候選人參與或支持相關行為。若要進一步追究政黨領導層或市長候選人的政治責任,仍須確認其實際職權、是否參與提名決策,以及是否曾對相關案件作出具體承諾。

對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而言,較具制度意義的問題,是能否清楚交代以下事項:

黃紹庭案件定讞後,相關黨紀程序及處分結果為何?

黃鈺婷的參選身分、提名或報備依據,以及資格審查程序為何?

同選區其他參選人是否適用相同標準?

對候選人學經歷及司法紀錄,是否設有公開、一致的查核制度?

未來如何防範議員助理補助費遭不當申報或使用?

這些問題的目的不是預先判定某位候選人是否值得支持 ? 而是要求政黨把選民有權知道的制度資訊公開。

七、從家族爭議回到公共利益 選民需要的是完整資訊

民意代表的價值,不只來自其家族過去累積的政治聲望,也不應只因家族曾發生爭議便被全盤否定。選民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政見、公共服務表現、財產及利益衝突申報、司法紀錄、學經歷真實性,以及面對爭議時的回應方式。

新聞媒體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揭露經查證的事實、追問制度責任,並提供當事人公平回應的機會,而不是以尚未證實的指控取代司法判斷。

對高雄市第八選區而言,這場討論最終應回到前金、新興、苓雅三區居民真正關心的公共政策,包括交通改善、老舊社區更新、長者照顧、兒少安全、公共建設與地方財政監督。

政治家族是否能延續參政,是民主制度下由法律與選舉程序共同決定的問題;但公共資源如何受到監督、政黨如何維持提名公平、候選人如何證明自身資格,則是所有公職參選人都必須面對的公共責任。

政治可以世代參與,公職責任卻不能由血緣繼承;政治資源可以依法延續,公共信任仍須由每一位民意代表以自己的行為建立。這才是從高雄地方政治家族爭議中,值得持續檢討的民主課題。(圖片來源:TVBS/SETTV/FB網路新聞/中選會資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