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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林園分局鑑識小隊長發生交通事故一案分局說明】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廖銘瑞/高雄市報導】 

111年3月10日10時15分許,劉姓民眾電話報案於大寮區河堤路2段(堤防幹147電桿前)發生交通事故,林園分局依規定處理,經查分局偵查隊洪小隊長當日駕駛偵防車前往大寮區河堤路2段,處理爆裂物銷毀之作業,快抵達目的地時,打方向燈靠右慢速行駛,造成劉民於後方剎車不及,自撞右側護欄水泥磚摔倒而多處挫擦傷。

經查劉民提供的行車紀錄器,洪小隊長所駕駛之偵防車並未與劉民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雙方於111年3月22日在大寮分駐所達成和解,並繕製和解書;另劉民表示不追究任何刑、民事責任,亦不提出任何告訴,為釐清肇責,警方仍於3月29日通知當事人至大寮分駐所製作肇事雙方詢問筆錄,4月20日案卷移送偵查隊,偵查隊於5月14日再傳訊劉民複訊,有關肇責之認定,分局依法函送地檢署參辦,以釐清責任。

分局交通組組長黃家民補充說,依據刑法185條之4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相關規定,肇事逃逸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該案事故當事人雙方未發生碰撞,並未知道對方受傷之情事,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刑事判例,逃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唯分局為避嫌,仍依相關規定予以函送參辦,相關行政責任,俟判決結果,再辦理後續責任究處。

圖:林園分局交通組組長黃家民說明。(林園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