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新聞
2026/10/10
【網傳機車路口多項違規 鼓山警調查後依法舉發製單】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廖銘瑞/屏東報導】有關網傳影片指出,鼓山區鼓山一路與臨海新路口有兩機車違規情事,鼓山分局獲悉後高度重視,雖未接獲民眾相關報案,仍第一時間主動介入調查,以維護轄區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
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確認,於10月9日16時許,兩輛機車駕駛人行經上述路段時,連續出現多項違規行為,並拒絕接受義交指揮停車。警方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包含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第60條第2項第1款「不服從...交通指揮」、第31條第5項「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以及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等違規事項,合併最高共可處新臺幣4,700元罰鍰,鼓山分局將依規定製單舉發。
鼓山分局呼籲,駕駛人騎乘機車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並確實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與遵守乘載限制,切勿心存僥倖違規行駛。警方將持續針對各項交通違規行為加強取締,以保障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違規法條補充:第 45 條1項3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 60 條2項1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第 31 條5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31 條6項: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兩輛機車駕駛人連續出現多項違規行為,並拒絕接受義交指揮停車現場。(鼓山警察分局)